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邝维浩: 本院受理原告吴坤照诉被告邝维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474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2月9日签订的《商铺大楼租约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825468.5元及利息;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618181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至3月的电费共计人民币103532.14元及利息;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合计7547181.64元。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2日 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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