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426号
赖萍: 本院受理原告唐宇俊诉被告何培峰、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10万元为基数, 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6月29日为人民币2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8年1月24日10: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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