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907号
安小军、吴东霞: 本院受理原告郑秀连诉被告安小军、吴东霞、王兰(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0000元(大写:叁拾叁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3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利息2%从2014年7月23日开始起计算至所有借款全部还清止。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30日合计为231000元; 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12月5日16: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七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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