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0338号
唐绍云、成利秀: 本院受理原告唐世英诉被告唐绍云、何远生、孔土容、何达、何丽冰、何丽华、成利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256200元(至2014年6月8日,其中本金为150000元,利息为1062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6月9日起,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每月按2%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孔土容、何达、何丽冰、何丽华在继承何远生的遗产范围内对被告唐绍云清偿申请人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成利秀对被告唐绍云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12月18日15: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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