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胡锡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胡锡洪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2021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17166.42元及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9月19日,利息1989.93元、违约金(含滞纳金)991.97元,合计20148.32元,从2017年9月20日起利息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均要求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基础律师费800元,另按清偿时总欠款金额的5%增加支付律师费】。(以上各项请求暂计至2017年9月19日合计为20948.3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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