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潘庆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潘庆雄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956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潘庆雄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990.32元、利息1285.69元、违约金304.04元(暂计至2017年7月17日共计21580.05元,之后的利息、手续费等按合同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 2.被告潘庆雄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基础律师费800元,另按收回金额(清偿之日的总欠款金额)的5%增加支付律师费]。 以上1、2两项请求暂计至2017年7月17日为22380.0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15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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