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067号
徐兴文: 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江海区乐平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徐兴文、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第一被告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458000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458000元,第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有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坚持以上被告作为追偿权纠纷的被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9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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