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5386号
温俊杰、卓晓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温俊杰、卓晓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判决被告一配合办理撤销《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三、判决被告一配合办理撤销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备案手续; 四、判令两被告交还涉案房屋; 五、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计人民币572505.60元(以总价1908352元的30%计算); 六、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义务。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坦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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