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映坤、周福菊: 本院受理原告林玉桥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390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租金、水电费、蒸汽费等共177823元及利息损失(以177823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2、由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合计:177823元(不合第1 项利息损失)。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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