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102号
黄加仪: 本院受理原告郑宝诉被告谭桂标、黄加仪、梁旺胜、林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谭桂标、黄加仪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自2015年 9月27日起计至被谭桂标、黄加仪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9月27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26日的利息为人民币23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30000元;2、判令被告梁旺胜、林文标对谭桂标、黄加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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