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918号
李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奇诉被告曾立平、肖祖平、娄底市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江宁、李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判令曾立平、肖祖平、娄底市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并连带向原告支付利息1769949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实际应从各笔款项借出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24%计算,详见附件一的计算);本项合计8769949元。二、段江宁对于上述三被告在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705303.5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实际应从各笔款项借出之日至实际清偿之臼止按年利24%计算)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四、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李丽萍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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