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6418号-肖桂元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3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418号

肖桂元:
  本院受理原告郭明根诉被告肖桂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款顶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5日10:0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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