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魏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魏朝阳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612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魏朝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865.41元及利息1642.52元、违约金(含滞纳金)2151.63元(暂计至2017年8月8日共计18659.5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 2.被告魏朝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合计18659.5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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