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787号
罗宇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悦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宇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的自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的月物业服务费用、车位服务费、公摊电费及其违约金共计4598.01元(其中物业服务费本金为3065.80元,车位服务费0元,公摊电费0元,违约金为1532.21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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