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希高达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卓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希高达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847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退税款2306192.12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叁拾万陆仟壹佰捌拾贰圆壹角贰分)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返还退税款之日此);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9日 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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