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405号
卿磊: 本院受理原告盘辉诉被告卿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利息金额以银行结算为准,暂计利息67500元),本息合计317500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5日11:00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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