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615号
林霭贤: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林霭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截止至2017年05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6043.0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当月所欠物业费为计算基数,按照2‰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至被告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截止至2017年06月05日的违约金数额为1132.8元;3、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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