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3266号
周锐: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租赁物给原告;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1日-2016年6月30日期间)租金人民币72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逾期违约金至以上租金付清为止;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租赁物期间的费用(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被告向原告返还租赁物之日止,每月按400元计算,暂计至2017年1月31日为28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逾期违约金至以上费用付清为止);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计1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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