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9248号
朱嘉宁: 本院受理原告张信福诉被告朱嘉宁、黄琼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朱嘉宁、黄琼瑶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本金18万元及利息。(按每月2%计,自2013年5月28日始至实际清还日止,暂计为187200元,共计3672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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