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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7481号
  
中山市信汇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炳照、陈学文诉被告中山市信汇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铝窗工程款655114元,并从2015年12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坦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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