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363号
麦淼: 本院受理原告钟治明诉被告麦建生、麦梅芳、麦润桂、麦淼、何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熊伟、廖鑑财、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熊伟担任,梁永凤担任法官助理,谭银娣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l、判决五被告在被继承人麦兴仔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整(初期本金为265万元,2015年书面确认本息合计数额为1500万元); 2、判决五被告在被继承人麦兴仔的遗产范围内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人民币630万元(月利率2%,自2016年1月1日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实际应计至被告还清完全部借款之日止);以上1、2两项合计人民币2130万元整; 3、判决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15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