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新好、刘鹏飞: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5028号原告中山市华卓重邦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兴邦服装有限公司、刘新好、刘鹏飞、杨泽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77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775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周期同类货款利率之四倍计算至清偿完毕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20日为11922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本案债务在减少注册资本了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命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上述暂共计为79672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02月08日0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