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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3202号
  
黄华安、何启华:   本院受理原告潘家伟诉被告黄华安、何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元;   二、判决被告返还利息2300元(暂计至2017年6月30日,应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照每月2%计算);   三、判决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月15日下午15:00在本院坦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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