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330号
苏伟征: 本院受理原告余国尧诉被告苏伟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饶琨、熊伟、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饶琨担任,罗敏担任法官助理,陈奇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清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合计:2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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