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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德武:   本院受理原告肖慧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725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2、判令婚生儿子刘家浩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原告。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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