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956号
张友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益玻璃制品厂诉被告中山市港口镇利仕德卫浴设备厂、张林兵、张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案由审判员丁向娜,人民陪审员刘淑珍、梁宝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梁心然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18年1月25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869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暂合计:8914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