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128号
窦上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包盈贸易商行诉被告窦上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挪用原告的款项16203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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