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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734号
  
刘鑫:   本院受理原告张坤、杨敬松诉被告刘鑫、肖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张坤粤TLY131车辆修理费,修车停运租金损失,停运误工费,交通费,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7946.56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杨敬松粤T819J3车辆修理费,修车期间停运租金损失,停工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 费共计4336.67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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