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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678号
  
关锐乾:   本院受理原告梁立强诉被告关锐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08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14日为人民币32462.5元);以上共暂计为人民币38246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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