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338号
李少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少强、冼金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148191.15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2663.64元; 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3月7日起至实际偿还欠款之日止的代偿滯纳金:按代偿金额每日0.1%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8月8日为22821.44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 5、判决确认原告就两被告提供抵押的财产[位于中山市东升镇丽景路2号丽景名筑2座1单元708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1)第0901411号,房产证号:0211059453/0211059454]的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83676.23元) 6、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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