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795号
傅斌、谢翠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和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饶琨、熊伟、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饶琨担任,罗敏担任法官助理,谭银娣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决被告立即连带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利息30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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