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049号
中山市成兴印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成都印花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联胜化工厂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详见起诉状副本】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2日15:00在本院三乡人民法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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