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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562号
  
王景华:   本院受理原告邱海英诉被告王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详见起诉状副本】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2日9:00在本院三乡人民法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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