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599号
冯苑雅、梁永斌: 本院受理原告林汉伟被告冯苑雅、梁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09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整;2、判令被告一自2011年6月11日起以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按2%的月利率为标准向原告计付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1月10日为40200元,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人民币1200元整;4、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整;以上暂合计人民币75400元整。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7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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