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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石岐区飞越装饰工程部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730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人民币52352.32元及利息(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21日起计算);   二、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未支付的工程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本案的有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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