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袁美林、中山市金莱特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诉袁美林、中山市金莱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459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两被被告归还原告预付的订金计人民币 4982 元整; 二、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至归还清欠款止: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7日 10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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