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鼎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被告黄小丽、乔问明、中山市鼎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院(2016)粤2071民初20659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黄小丽、乔问明、中山市鼎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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