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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书辉: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1819号原告刘治国诉被告王书辉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书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治国支付赔偿款6833.33元; 
  二、驳回原告刘治国超出6833.33元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治国负担58元,由被告王书辉负担43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43元径行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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