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许平:
本院受理原告马明强诉被告戈敏、许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19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3453.33元给原告马明强;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7378元给原告马明强;
三、驳回原告马明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4元,由原告马明强负担187元(原告马明强已预交288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2697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马明强,本院不作退费处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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