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9379号
刘国宪: 本院受理原告刘松欲诉被告刘国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熊伟、廖鑑财、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熊伟担任,梁永凤担任法官助理,谭银娣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清还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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