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何锶敏: 本院受理原告简钻芳诉你和梁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粤2071民初1780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于2017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至借款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12日,违约金为4000元); 2、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 3、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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