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574号
陈治杰: 本院受理原告陈健芬、萧舒婷、萧冠宇诉陈治杰、中山市大涌镇富裕达建材厂、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富裕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达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决定由熊伟、廖鑑财、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熊伟担任,梁永凤担任法官助理,陈奇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决四被告连带向三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713753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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