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479号
冯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李沛钊诉被告冯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饶琨、熊伟、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饶琨担任,罗敏担任法官助理,谭银娣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 二、判令被告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1600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446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