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夏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带贵诉你和周利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2071民初1369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二被告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限期二被告把房屋产权过户给原告及交付相关房屋合法手续。房产交易价664296元;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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