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178号
洪燕群: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林诉被告洪燕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洪燕群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NO:1406757),将位于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9号悦盈新成花园12幢l座3101房过户至原告王家林名下,并按约定向原告交房; 二、判令本次房产交易中介费(3万元)由被告洪燕群承担,第三人将已收取的中介费3万元退还给原告王家林;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交通费等; 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担保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