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8685号原告中山市坦洲镇盛兴达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判令两被告负共同责任支付原告材料款人民币共69509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法院判决指定的支付日期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01月19日10: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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