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580号
刘举钊:
本院受理原告何玮诉被告刘举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5年1月12日开始按照借款本金的百分之二支付月利息直至本金还清日止(截止起诉日利息暂计算为192000元)。合计:¥492000.00元;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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