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522号
陈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正泰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春梅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陈春梅立即清偿典当本金18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陈春梅立即支付典当综合费用及利息18000元(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当金月利率及月综合费率合计为25‰计算,由2017年5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31日,此后亦按上述息费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陈春梅立即支付违约金21600元(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逾期每日按典当金额1‰计算,由2017年5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31日,此后按上述费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4、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中山市正泰典当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被告陈春梅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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