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499号
蒋联春:
本院受理原告李惠春诉被告龙仲强、蒋联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其中15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其中2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4月2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29日为45861.5元,合计395861.5元。
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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