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郭展尧:
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849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返还原告3个月的租赁保证金(即押金)人民币191940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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